调解书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后,能视为签收。具体分析如下:
一. 视为签收的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到达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同时,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邮政机构在受送达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未能见到受送达人的,可以将邮件交给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但代收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除外。
视为送达的情形:上述规定还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一)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二)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的;(四)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五)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六)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二. 结合实际情况分析
综上所述,调解书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后,能够视为签收。这是基于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实际送达情况的综合判断。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