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法中,执行中止与执行中断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它们各自具有特定的情形和法律效果。以下是对这两种制度的详细解释:
一、执行中止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出现法定事由,导致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执行程序继续进行的制度。
(一)法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执行中止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
(二)法律效果
执行中止后,执行程序暂时停止,但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一般继续有效。中止事由消除后,执行程序将继续进行。
二、执行中断
执行中断,是指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因某种法定原因成就,导致申请执行期间重新开始计算的制度。实践中,导致申请执行期间中断的原因很多,从大的方面可分为三类,即债权人主张权利、债务人履行义务、双方达成新的协议。
(一)法定原因
债权人主张权利:
债务人履行义务:法院裁决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部分义务,尚未履行其它义务,也会导致申请执行期间中断。
双方达成新的协议: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在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可以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订立分期履行的协议,这同样会导致申请执行期间中断。
(二)法律效果
执行中断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作废,从中断事由发生后重新计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由于法律对时效中断的次数没有限制性规定,根据时效制度的立法本意,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仍然可以依法中断,没有次数限制。
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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