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债务人死亡,继承人同意继承并对债务认可,但继承人不承认部分遗产,判决书应如何表述”的问题,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一、判决书表述的基本原则
在撰写此类判决书时,法院会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二、判决书的具体表述
在判决书中,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可以表述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债务人XXX(已故)生前与债权人XXX存在债务关系,有借条/银行汇款凭证等证据为证。债务人XXX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XXX、XXX(列出所有继承人)均表示同意继承遗产,并对债务关系予以认可。
关于遗产范围,继承人XXX、XXX对部分遗产(具体列出不承认的遗产)提出异议,认为该部分遗产不属于被继承人所有或已不存在。经法院调查核实,……(此处应详细描述法院对不承认遗产的调查过程、证据收集情况以及最终认定结果)。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在本案中,继承人XXX、XXX应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偿债义务。
对于继承人不承认的部分遗产,若经法院调查核实后确认该部分遗产确实存在且属于被继承人所有,则应计入遗产范围,并作为偿债的依据;若经调查核实后确认该部分遗产不存在或不属于被继承人所有,则不应计入遗产范围。
综上所述,本院判决继承人XXX、XXX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债权人XXX的债务,具体偿还金额以本院认定的遗产价值为限。对于继承人不承认的部分遗产,本院已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出认定,并据此作出裁决。”
三、注意事项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