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缴股东发起人出资 发现股权转让存在阴阳合同 应否为恶意串通-侯俊杰律师|法行宝
2025-08-30 公司事务

针对您提出的“追缴股东发起人出资时,发现股权转让存在阴阳合同,是否应认定为恶意串通”的问题,以下是我的分析:

一、核心结论

  1. 若阴阳合同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且双方存在故意串通的行为,则应认定为恶意串通。
  2. 若阴阳合同仅是为了规避某些监管或税收要求,但并未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且双方无恶意串通故意,则不一定构成恶意串通。但需注意,此类行为可能涉及其他法律风险。

二、详细分析

(一)恶意串通的认定标准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恶意串通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互相勾结,为谋取私利而实施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股权转让的语境下,若阴阳合同的存在是为了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且双方存在故意串通的行为,则应认定为恶意串通。

具体表现:

  • 合同内容虚假:阴阳合同中的一份(通常是阴合同)可能包含虚假的信息或条款,以掩盖真实的交易目的或价格。
  • 损害他人利益:通过虚假合同,双方可能试图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获取不正当利益,从而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故意串通:双方在签订阴阳合同时,存在共同的故意,即明知合同内容虚假且可能损害他人利益,但仍故意为之。

(二)阴阳合同不一定构成恶意串通的情形

并非所有的阴阳合同都构成恶意串通。在某些情况下,阴阳合同可能仅是为了规避某些监管或税收要求,而并未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例如,双方可能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或简化交易流程,而签订了一份形式上的合同(阳合同)和一份实际执行的合同(阴合同)。在此类情况下,若双方无恶意串通故意,且未损害他人利益,则不一定构成恶意串通。

但需注意:

  • 法律风险:即使阴阳合同未构成恶意串通,其也可能涉及其他法律风险,如偷税漏税、违反监管规定等。
  • 证据收集:在追缴股东发起人出资的过程中,若发现股权转让存在阴阳合同,应首先收集相关证据,以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双方的行为意图以及是否损害了他人利益。

(三)追缴股东发起人出资时的考量

在追缴股东发起人出资的过程中,若发现股权转让存在阴阳合同,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 合同的真实性:通过审查合同条款、交易记录等证据,确定阴阳合同的真实性。
  • 双方的行为意图:通过调查双方的交易背景、目的等,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故意。
  • 是否损害他人利益:评估阴阳合同是否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
  • 法律后果: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应追究双方的法律责任,以及应追究何种法律责任。

三、建议与风险提示

  1. 收集证据:在发现股权转让存在阴阳合同后,应立即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合同文本、交易记录、双方沟通记录等。
  2. 咨询专业律师:由于阴阳合同和恶意串通的认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证据收集,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3. 谨慎处理:在追缴股东发起人出资的过程中,应谨慎处理阴阳合同问题,避免因处理不当而引发更大的法律风险。

若您在此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更为详细和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