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确认的赠与协议,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是可以撤销赠与的。这主要涉及到赠与合同中的两种撤销权: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以下是对这两种撤销权的详细解释:
任意撤销权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行使条件:
法律后果:行使任意撤销权后,生效的赠与合同从此失去效力,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合同中未履行的部分无效,赠与人免除该部分的履行义务,受赠人亦丧失相应的履行请求权。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原则上不受影响,赠与关系在该部分依然有效。
法定撤销权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行使条件:只要受赠人出现上述法定撤销事由之一,赠与人均可依法撤销赠与。法定撤销权不受赠与合同是否已经履行、是否经过公证、是否具有公益或道德义务性质等因素的限制。
法律后果:撤销权一经有效行使,不仅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赠与也归于无效。这意味着,受赠人因接受赠与所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丧失法律依据。赠与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受赠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或者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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