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赠予人自杀,赠予人妻子一般不可以要回赠予物。具体分析如下:
一. 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的撤销限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后,赠与人一般不得撤销赠与。这意味着,一旦赠与物交付给受赠人,并且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就失去了对赠与物的控制权。
二. 特定情形下的撤销权
- 存在以下特定情形时,赠与人有权请求撤销赠与:
-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特定情形并不包括受赠人自杀的情况。因此,在被赠予人自杀的情况下,赠与人(或其妻子)并不能基于这些特定情形要求撤回赠与。
三. 赠与人妻子的权利
- 赠与人妻子作为赠与人的近亲属,并不直接享有对赠与物的权利。除非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了赠与物在其死后归妻子所有,或者存在其他法律上的特殊规定,否则赠与人妻子无权要求要回赠予物。
综上所述,被赠予人自杀并不属于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因此赠予人妻子一般不可以要回赠予物。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