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分配的原理-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08-29 行政纠纷

举证责任分配的原理主要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并在特定情况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补充规则。以下是对这一原理的详细阐述:

一、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一原则被称为“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准则。具体来说,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都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将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举例说明: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原告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那么原告就需要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原告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那么原告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二、补充规则:举证责任倒置

在一些特殊诉讼中,由于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常常是原告)往往很难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法律直接规定主张有利于自己的事实者不负担证明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这种情形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必须有法律的规定,在诉讼中法官不可以任意倒置证明责任分配。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以下事由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1. 专利侵权诉讼: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果被告主张其不构成侵权,那么被告需要承担证明其不构成侵权的举证责任。
  2. 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在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如果被告主张其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那么被告需要承担证明其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3. 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在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如果被告主张其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不存在安全隐患,那么被告需要承担证明其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不存在安全隐患的举证责任。
  4. 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在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如果被告主张其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之一,那么被告需要承担证明其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之一的举证责任。
  5. 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如果被告主张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其医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那么被告需要承担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其医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的举证责任。

三、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考量

  1. 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 一般侵权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在一般侵权纠纷案件中,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人应当对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的要件事实加以证明,即侵害事实、侵害行为与侵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具有违法性及行为人存在过错。免责事由属于妨碍权利产生的事实,如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事实,应当由行为人加以证明。
  3. 劳动争议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 法律未明确规定时的举证责任: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对待证事实进行考量,从而将其纳入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某一规范所对应的事实,再决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四、举证责任制度适用时的注意事项

  1. 举证责任是一种不利后果:它体现的是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这种后果只有在主要事实真伪不明时才能发生作用,能够查明事实的,不能通过举证责任让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 真伪不明的事实一般指基本事实:不涉及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从裁判适用实体法规范角度看,基本事实即实体法规范的要件事实,对基本事实存在与否作出认定,即可作出裁判。
  3. 证明责任为单方责任:即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是法律规范预先设定的,故在诉讼中不存在对某一待证事实的举证责任在不同当事人之间转移的问题。
  4. 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也可以提供证据进行反驳:以便使该事实处于确定状态,而不是被动地让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即使该事实无法确定,该当事人也不承担不利后果。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遇到复杂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建议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