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可以提出监外执行的请求,但需注意以下要点:
最后陈述的性质与限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最后陈述是被告人在法庭调查和辩论结束后,向法庭表达意见、陈述事实或表达悔意的权利,属于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一部分。法律未明确禁止在最后陈述中提出监外执行的请求,但需明确其性质:最后陈述并非专门的量刑辩论环节,法官可能不会直接在此阶段对监外执行请求作出回应。
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与程序
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需满足《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的条件之一:
实务建议
总结:最后陈述阶段可提出监外执行请求,但需以符合法定条件为前提,且更有效的途径是通过书面申请和量刑辩论程序。如有具体案件情况,可进一步向我说明,我将结合案情提供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