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产混同是否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陶志宏律师|法行宝
2025-08-24 公司事务

在执行程序中,一般不能直接以公司与股东存在混同为由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但特定情形下可以基于其他理由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一般情形下不能直接追加

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案外人(如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应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除可以申请追加符合条件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外,执行程序中通常不能以公司和其股东之间出现财产混同或人格混同为由直接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这是因为,财产混同或人格混同的认定往往涉及复杂的实体法律关系,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实质审查,而非执行程序所能直接解决。

二、特定情形下可以追加

尽管一般情形下不能直接追加,但在特定情形下,申请执行人可以基于其他理由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这些情形主要包括:

  1. 基于股东出资责任的追加:

    • 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若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 抽逃出资的股东: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构成对公司财产的侵害。当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法院可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责令其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 基于人格混同的诉讼追加:

    • 当股东与公司存在财务混同、业务混同等情形,导致公司丧失独立人格时,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此时,申请执行人通常需要通过诉讼程序确认人格混同事实后,再申请追加相关股东为被执行人,而非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
  3. 基于清算责任的追加:

    • 未经合法清算即注销公司的股东: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被注销且未完成法定清算程序,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可据此申请追加相关股东为被执行人。
    • 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在公司解散后,若股东未及时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或灭失,债权人可主张股东在造成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三、追加程序的法律要求

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需通过书面申请方式提出,并提交初步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上述违法情形。法院将依法组织听证审查,重点核查股东是否存在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将裁定追加;不符合条件的则予以驳回。

四、建议与风险提示

  • 收集证据:申请执行人应积极收集股东存在未缴纳出资、抽逃出资、人格混同或清算责任等情形的证据,以支持其追加申请。
  • 诉讼与执行结合:在人格混同等复杂情形下,申请执行人可能需要先通过诉讼程序确认相关事实,再申请执行程序中的追加。
  • 风险提示:直接以财产混同为由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存在法律障碍,申请执行人应谨慎选择追加理由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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