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托办事的认定-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5-03-31 合同纠纷

请托办事的认定主要依据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表现以及请托事项的性质来综合判断。

一. 请托办事的定义与常见形式

  • 请托办事,通俗而言即“找关系”、“走后门”,是指行为人出资请托他人帮忙“疏通关系”以办理特定事项。这在熟人社会、人情社会中较为常见,如托人帮忙办理取保候审、中标项目、购买政策性住房、孩子上学找工作等。

二. 请托办事的法律性质

  • 请托办事行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民事纠纷,或刑民交叉情况。
  • 若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具有办理请托事项的能力,却谎称可以办理以获取信任,并收取费用后未实施相应行为,且款项未用于办理请托事项,则可能构成诈骗罪。
  • 若行为人为请托办事付出了努力,虽未成功但无欺诈行为,且无非法占有目的,则不构成诈骗罪。

三. 请托办事的认定要点

  1. 行为人的主观意图:需判断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收取请托费用。
     - 例如,行为人若明知无法办理请托事项仍收取费用,并用于个人消费或偿还债务,则表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 行为人的行为表现:需审查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 如行为人虚构自己具有办理请托事项的能力,或推脱敷衍、未实际办理请托事项,均可视为行为表现的一部分。
    
  3. 请托事项的性质:请托事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公序良俗也是认定的重要因素。
     - 若请托事项本身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则该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甚至可能面临法律制裁。
    

四. 裁判观点与实例

  • 裁判文书网检索结果显示,审判实践中对请托办事的认定存在差异,具体判决结果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 有案例表明,若双方成立委托合同但合同无效,行为人应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若被请托人构成不当得利,请托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但也有案例因请托事项违法而驳回起诉。

综上所述,请托办事的认定需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表现以及请托事项的性质。在具体案件中,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裁判观点,结合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