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范围内的人身、财产损害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 人身损害
-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例如,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将公民拘留,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如非法监视、软禁等。
-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这指的是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以非法手段完全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如秘密囚禁、绑架等。
-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例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对公民进行殴打、虐待,或者指使、纵容他人对公民进行此类行为,导致公民身体受伤或死亡。
-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按规定使用武器、警械,导致公民身体受伤或死亡。
-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这是指除了上述四种情况外,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以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情况。
- 例如,某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因个人恩怨对公民进行报复,导致公民身体受伤,这也属于行政赔偿范围内的人身损害。
二. 财产损害
-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例如,行政机关无法律依据或超越职权对公民进行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导致公民财产损失。
-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如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或超越职权对公民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导致公民无法使用或处分自己的财产。
-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例如,行政机关无法律依据或超越职权对公民的财产进行征收、征用,导致公民财产损失。
-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这是指除了上述三种情况外,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以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公民财产损失的情况。
- 例如,某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因疏忽大意将公民的财物损坏,这也属于行政赔偿范围内的财产损害。
综上所述,行政赔偿范围内的人身、财产损害涵盖了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违法行为给公民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对于这些损害,公民有权依法申请行政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