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有几种情况-赵小宝律师|法行宝
2025-08-23 合同纠纷

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1.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当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
    • 解释与实例: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难以通过正常的诉讼或仲裁程序找到债务人并执行其财产。例如,甲向乙借款,丙为一般保证人。若甲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乙可直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因为此时先诉抗辩权的基础已不存在。
  2.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 法律依据: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时,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
    • 解释与实例:债务人破产意味着其财产将被清算分配,债权人往往难以得到全额清偿。此时,若仍要求债权人先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债权,再向保证人追索,将不利于债权人权益的保护。例如,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丙公司为一般保证人。若甲公司破产,乙银行可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3.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
    • 解释与实例:如果债权人有确凿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已经无法满足其全部债务或债务人已丧失偿债能力,那么再要求债权人先对债务人进行诉讼或仲裁并执行其财产已无实际意义。例如,甲向乙借款,丙为一般保证人。若乙有证据证明甲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甲已丧失偿债能力,乙可直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4. 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时,其先诉抗辩权丧失。
    • 解释与实例: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一项权利,保证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行使。如果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该权利,则意味着其自愿放弃了要求债权人先对债务人进行诉讼或仲裁并执行其财产的权利。例如,甲向乙借款,丙为一般保证人。若丙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乙则无需先对甲进行诉讼或仲裁即可直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额外提醒: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履约能力变化,以及保证人是否行使或放弃先诉抗辩权等情况,以便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您在此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