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双方委托鉴定的效力如何-马海东律师|法行宝
2025-08-22 合同纠纷

关于当事人双方委托鉴定的效力问题,这确实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被提及且较为复杂的话题。下面,我将从法律角度出发,为您详细解析这一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这一活动本身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它为法院提供了专业的、科学的判断依据。

然而,当涉及到当事人双方委托鉴定的情况时,其效力就需要具体分析了。

  1. 单方委托鉴定的效力:

    • 法律并没有禁止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当事人有提供证据的权利,其单方委托所形成的书面意见,作为一种书证证据形式,在理论上应当被允许。
    • 但实际上,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自行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形成的书面意见,并不等同于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鉴定意见”。这种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在证据效力上可能受到质疑。因为另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或专业性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
  2. 双方共同委托或法院指定鉴定的效力:

    • 在司法实践中,更常见且更被认可的做法是,当事人申请鉴定时,应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后,会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如果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指定。
    • 这种情况下形成的鉴定意见,由于经过了双方当事人的协商或法院的指定,且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通常都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因此其证据效力通常更强,更易被法院采纳。
  3. 重新鉴定的条件: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如果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这意味着,即使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在形式上被允许,但如果另一方当事人能够提供充分的反驳证据,法院仍然可能准许重新鉴定。

综上所述,当事人双方委托鉴定的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在证据效力上可能受到质疑,而双方共同委托或法院指定鉴定的意见则通常具有更强的证据效力。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当事人尽量通过法院或双方协商的方式来选择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以确保鉴定意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同时,如果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及时向法院提出并申请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