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权案中钓鱼取证是否合法的问题,这需要分情况来讨论。
1. 机会提供性的钓鱼取证
机会提供性的钓鱼取证,通常指的是调查人员隐藏自己的身份和意图,在有初步证据指向侵权行为已经发生或有发生可能性的情况下,对侵权事实采取购买、录音等方式进行固定。对于这种取证方式,法律是予以肯定的,但前提是基于侵权事实本身是存在的。例如,基于侵权者官网上展示的侵权产品进行购买,或者基于产品上的生产者信息前往对应地址去取证。此外,若公证人员未向涉嫌侵权方透露身份,却如实记录并公证了当事人依上述方式取得的证据及取证过程,所出具的公证书原则上也应被采纳为有效证据,除非存在相反证据足以推翻。
2. 犯意诱发性的钓鱼取证
犯意诱发性的钓鱼取证,则是指取证人通过利益诱惑等方式,诱导对方在本无侵权意图的情况下实施侵权行为,并对相关证据予以固定。这种取证方式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尤为常见,但权利人以牟利为目的,引诱本无侵权意图的被诉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因此,法律明确对此进行了否定性评价,犯意诱发型取证不可以作为起诉侵权的证据。
法律建议:
可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侵权案中钓鱼取证的合法性取决于取证方式的具体性质。在进行取证时,应谨慎选择取证方式,并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任何法律问题或困惑,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