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县级政府行政诉讼由谁管”的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1. 一般原则: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包括县级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旨在避免地方政府对基层法院审理可能产生的干预,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以县级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应由该县所在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 特殊情况下的管辖调整
经过复议的案件:如果行政诉讼案件经过了行政复议,且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那么原告可以选择向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即县级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此类案件中,由于原行政行为是由县级政府作出的,若选择向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起诉,则仍应遵循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
跨行政区域管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为了排除地方干扰、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这意味着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县级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可能由其他指定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权转移:在特殊情况下,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但这种情况较为罕见,且通常涉及重大、复杂的案件或具有特殊影响的案件。
特定类型案件的基层法院管辖:根据2021年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规定,在试点地区(如北京、上海等12个省/直辖市),以下四类以县级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程序性驳回案件;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此外,以县级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也明确排除在中级法院管辖范围外,可由基层法院审理。
3. 需注意的特殊情况
集体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补偿案件:即使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类型,若涉及征收补偿等对当事人权益影响重大的行为,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资格认定:需严格区分县级政府的“直接行为”与“指导行为”。例如,政府仅下发文件指导职能部门工作,实际行为由职能部门实施的,应以职能部门为被告,可能归基层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县级政府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在一般情况下,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在特殊情况下,如经过复议、跨行政区域管辖、管辖权转移或特定类型案件等,管辖法院可能会有所调整。如果您有具体的行政诉讼案件需要咨询或处理,请直接向我提问,我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