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并非只能处罚经营执照上的经营者。实际上,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时,除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若存在“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或者“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这三种情形之一的,还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这一制度被称为“罚款到人”,是食品安全法修订的一大亮点,旨在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确保食品安全。
因此,食品安全法的处罚范围并不仅限于经营执照上的经营者,还包括对违法单位有责任的个人进行处罚。这样的规定有助于倒逼食品企业特别是企业的负责人履行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保证“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