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重审后宣告无罪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谁-李肖峰律师|法行宝
2025-08-18 行政纠纷

针对您提出的“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重审,重审后宣告无罪,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谁”的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1. 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原则:

    •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当案件经过二审并被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重审,重审后宣告无罪时,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主要依据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这是因为一审的有罪判决是对当事人权益造成最初侵害的生效决定,即使后续经过二审和重审程序,责任根源仍在于一审的判决。
  2. 具体情形分析:

    • 在您描述的情形中,由于一审和二审均作出了有罪判决(尽管二审后来被撤销并发回重审),且重审后宣告无罪,因此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这是因为一审的有罪判决直接导致了当事人的错误羁押等损害后果,即使二审和重审程序纠正了错误,但责任仍应由一审法院承担。
  3. 法律依据:

    •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这一规定直接支持了上述分析,即在此类情形下,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
  4. 注意事项:

    •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经过二审和重审的案件都会涉及司法赔偿问题。只有当当事人认为法院的判决、裁定等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且因此遭受了实际损失时,才有可能提出司法赔偿的请求。
    • 当事人在提出赔偿请求时,还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提交赔偿申请书、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等。

综上所述,对于您提出的情形,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遇到了类似的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