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提出的“刑事财产刑案件是否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问题,这是一个涉及司法实践和法律程序的重要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利益为内容的刑罚方法,其目的在于既惩罚犯罪又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一部分财产刑执行落空的情况,这严重制约了财产刑刑罚功能的发挥。
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在未能发现直接执行财产而被告人又不主动缴纳的情况下,刑事财产刑案件基本是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这一做法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财产调查的滞后性:目前,我国刑事裁判与执行都是由法院来完成,财产调查往往在移送执行部门后才开始启动,这存在严重的滞后性,可能导致人难找、物难查的困境。因此,在无法发现直接执行财产的情况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一种合理的选择。
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程序制约: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依照的是民事执行程序,受现行民事执行程序的制约。对于执行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受罚人,虽然确定了罚金刑的“随时追缴”制度,但实际执行效果往往不佳。在这种情况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以避免空走程序,浪费司法资源。
提高执行效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意味着放弃对财产刑的执行,而是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发现新的执行线索或受罚人财产状况发生变化时,再恢复执行。这样做可以提高执行效率,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当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法院在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决定前,应当进行充分的财产调查,并确保受罚人已经知晓相关法律后果。同时,法院还应当定期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进行复查,一旦发现新的执行线索或受罚人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应当立即恢复执行。
此外,为了进一步提高财产刑的执行到位率,还可以考虑前置受罚人财产情况调查、完善受罚人财产随案移送制度、建立财产刑执行的速结与监督机制等措施。这些措施有助于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就全面了解受罚人的财产状况,为后续的执行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综上所述,刑事财产刑案件在未能发现直接执行财产而被告人又不主动缴纳的情况下,基本是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但这一做法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并确保受罚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