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为什么要终书裁决-张文律师|法行宝
2025-08-17 公司事务

在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过程中,终本裁定书(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通常是必要的证据之一,但并非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就一定要“终书裁决”(这里我理解为一定要有终本裁定书才能进行),而是说在特定情境下,终本裁定书是证明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从而可以追究股东责任的重要依据。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终本裁定书的作用

  1. 证明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当法院发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时,会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即终本裁定书)。这份裁定书是证明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重要法律文件。

  2. 作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前提:债权人若想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通常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终本裁定书就是这样的关键证据之一,因为它表明了公司已经无财产可供执行,从而可以追究股东的责任。

二、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其他条件

除了终本裁定书外,债权人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1. 股东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等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可以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2. 提供充分的证据:债权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股东的出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财务记录、银行账户记录、股东会议纪要等,以证明股东未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或存在抽逃出资等情形。

三、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程序

  1. 向法院执行法官申请: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执行法官申请将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并提供相关证据。

  2. 执行异议之诉:如果法院初次驳回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债权人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法院确认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存在抽逃出资等情形,从而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3. 法院判决:若法院认定股东确实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等情形,可依法判决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从而使债权人可以向股东追索债务。

四、关于“终书裁决”的误解澄清

“终书裁决”并非法律术语,我理解你可能指的是“终本裁定书”。在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过程中,终本裁定书是重要的证据之一,但并非说一定要有这份裁定书才能进行追加。关键在于债权人能否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以及股东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等情形。

综上所述,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时,终本裁定书通常是必要的证据之一,但并非绝对条件。债权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才能通过法律程序将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如果你有关于公司法务、破产清算、兼并收购、改制重组等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