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再审被申请人作为原审原告和上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能否作撤回上诉处理”的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一般情况下的处理原则:
-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如果原告(或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通常可以按撤诉处理。这一原则旨在维护诉讼秩序,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
再审程序的特殊性:
- 然而,在再审程序中,情况有所不同。再审程序是法院发现自己的裁判确有错误而进行的自我监督和自我纠正,是法院代表国家正确行使审判权的职能行为,并非完全基于当事人意志而提起。
- 再审程序的启动须经法院审查,依法定程序进入,这不是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此,再审程序不应仅因当事人不到庭而终结。
再审程序中不到庭的具体处理:
- 在再审程序中,如果原审原告(同时也是再审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通常不会直接按撤诉处理。这是因为再审程序的立法本意是对确有错误的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予以纠正,如果允许当事人在再审中撤诉处理结案,就失去了设立审监程序的意义。
- 此外,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稳定性也决定了当事人只可在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前撤回再审申请,而不可在再审中撤回诉讼。一旦以撤诉结案,原审判决将处于不确定状态。
特殊情况下的例外:
- 当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如果再审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无法按时出庭,且已提前向法院说明情况并获得批准,那么其缺席通常不会被视为撤诉。但这种情况较为罕见,且需要法院的具体审查和批准。
综上所述,在再审程序中,如果原审原告(同时也是再审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通常不会直接按撤诉处理。这是因为再审程序的特殊性和立法本意决定了其不同于一般的诉讼程序。如果您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解释,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