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如何处理串通报价-畅治辉律师|法行宝
2025-08-17 行政纠纷

针对您提出的“政府采购法如何处理串通报价”的问题,我将从法律条款、处理流程以及相关案例分析三个方面进行详细解答。

一、法律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将受到以下处罚:

  1. 罚款: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 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 没收违法所得:如有违法所得,将予以没收。
  5. 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6. 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理流程

当财政局发现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违法行为时,将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理:

  1. 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还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三、相关案例分析

以“询价竞标”采购中的串通报价行为为例,虽然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等是并列的政府采购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应当招标的项目被违法以询价等方式采购,且实施过程中出现了类似招标的具体行为(如发出《询价通知书》、以最低价成交、专家评审组“废标”处理、成交后向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等),那么这种采购行为实质上可能被视为邀请招标。在此情况下,供应商的串通报价行为将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受到刑法的规制。

具体来说,如果供应商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其他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通过统一制作《投标报价书》、支付保证金等方式进行“围标”,并最终以最低报价成为项目供应商,那么这种行为将严重扰乱政府采购秩序,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刑法的目的解释和逻辑解释,这种行为应当受到与正常招标采购中的串通报价行为同等的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法对串通报价行为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和处理流程。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发现供应商存在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财政局将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和送达等程序,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化、规范化、竞争化和效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