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互相串通的规定-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5-03-21 行政纠纷

《政府采购法》中明确禁止了供应商之间的互相串通行为,并对此类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 互相串通的定义与禁止

  •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一款,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其中,公平竞争原则要求供应商之间不得互相串通,以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性和竞争性。

二. 互相串通的具体表现

  • 互相串通通常表现为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分割市场、轮流中标等不正当手段,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损害了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以及采购人的利益。

三. 法律责任

  •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中标、成交无效,并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虽然该条款直接表述的是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恶意串通,但供应商之间的互相串通同样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也应参照此条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 实际案例

  • 例如,在某次政府采购项目中,两家供应商私下协商,由其中一家以较低价格中标,然后两家共同分享利润。这种行为即构成了互相串通,不仅损害了其他供应商的利益,也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和效率。最终,这两家供应商被依法追究了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法》明确禁止供应商之间的互相串通行为,并对此类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我建议所有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都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秉持诚信原则参与竞争,共同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