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先送达再立案可以吗”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从不同情境和法律程序的角度来进行分析。
首先,从监察立案的角度来看,根据监察法及相关实施条例的规定,监察机关在经过初步核实后,若已掌握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部分事实和证据,并认为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则应当按规定报批后依法立案调查。这一过程中,立案是基于已掌握的部分事实和证据,而非送达之后。也就是说,在监察程序中,通常是先有立案的依据和程序,再进行后续的调查、送达等步骤。因此,在监察立案的情境下,“先送达再立案”的做法并不符合规定。
其次,从刑事案件立案的角度来看,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为例,根据“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法院在发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时,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接受材料后,会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则立案侦查。这一过程中,立案同样是在掌握相关证据和事实的基础上进行的,而非送达之后。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大多数法律程序中,立案是基于已掌握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的,而非送达之后。因此,“先送达再立案”的做法通常并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要求。当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或程序,但这些都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来判断。
总的来说,对于“先送达再立案可以吗”这一问题,答案通常是否定的。在法律程序中,立案应当是基于已掌握的事实和证据,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如果您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情境需要咨询,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机构以获取准确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