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上可以标示被委托方的地理标志吗-贺飞达律师|法行宝
2025-08-15 合同纠纷

针对您提出的“标签上是否可以标示被委托方的地理标志”这一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规定。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以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主要包括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经公告地理标志已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经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人,以及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

接下来,我们分析您提到的具体情况:如果被委托方(生产者)A厂获得了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而B公司(委托方)没有获得该资格,那么B公司是否可以在其外包装上张贴该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呢?

根据上述规定,答案是不可以的。因为B公司并非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它没有获得使用该标志的资格。即使B公司委托了A厂进行生产,也不能因此获得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权利。

此外,从标签标识的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及《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产品标签上应标注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的相关信息,但并未提及可以标注被委托方的地理标志。

综上所述,标签上不可以标示被委托方的地理标志,除非委托方本身也是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在您的案例中,由于B公司没有获得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资格,因此不能在其外包装上张贴该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