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能聘用失信人员吗-李肖峰律师|法行宝
2025-08-15 行政纠纷

行政事业单位在聘用人员时,一般不能聘用失信人员。以下是从不同角度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 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 根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以及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进一步落实失信惩戒措施的通知》,失信被执行人(即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人员)不得被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这一规定旨在防范化解失信惩戒对象被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风险,压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主体责任。
  2. 公开招聘各环节的审查把关:

    • 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过程中,需要在招聘计划(方案)制定、招聘方案核准备案、岗位资格条件设置、发布公开招聘公告、组织报名、受理申请和资格条件审查、考试考核、考察、拟聘用人员确定及公示等各环节充分落实失信惩戒措施。这包括在招聘公告中显著标明禁止被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情形,以及在资格审查时通过信用中国、信用海南等网站核实应聘人员的失信信息。
  3. 失信惩戒措施的严格执行:

    • 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的任何阶段(包括试用期)发现应聘人员属于失信惩戒人员的,一律取消其聘用资格。这一规定确保了失信惩戒措施的严格执行,维护了事业单位招聘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4. 强化监督管理:

    •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职责,及时受理有关投诉或者举报,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规定导致失信惩戒人员被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事业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公开曝光;涉及违法违规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严肃追责。

综上所述,行政事业单位在聘用人员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聘用失信人员。这是维护事业单位招聘公平性和公正性的重要举措,也是防范化解失信惩戒对象被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风险的有效手段。如果您在行政纠纷、刑事辩护、房屋拆迁、土地纠纷、行政诉讼等领域有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