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与受让人签订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出让协议是行政协议还是民事协议-李肖峰律师|法行宝
2025-08-14 行政纠纷

事业单位与受让人签订的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出让协议,其性质判断需结合协议内容、签订主体意图及法律规定综合分析,但一般更倾向于认定为民事协议,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1. 从协议内容与目的来看:

    • 若该协议主要围绕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的出让、使用、维护、费用支付等民事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且未涉及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或公共利益的具体实现方式,则更符合民事协议的特征。民事协议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注重双方意思自治和等价有偿原则。
  2. 从签订主体与意图来看:

    • 事业单位虽可能具有一定的公共管理职能,但在此类协议中,其作为出让方,主要目的是通过出让广告设施设置权获取经济利益,而非行使行政管理权。受让人作为接受方,其目的是获得广告设施设置权以进行商业活动。双方在此过程中处于平等地位,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符合民事协议的签订主体和意图。
  3. 从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来看: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行政协议通常涉及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目标,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而在此类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出让协议中,若未明确体现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或公共利益的具体实现方式,且协议内容主要围绕民事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则一般不被认定为行政协议。
    •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会根据协议的具体内容、签订主体意图及法律规定等因素,综合判断协议的性质。若协议更符合民事协议的特征,法院通常会将其认定为民事协议。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与受让人签订的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出让协议,在协议内容、签订主体意图及法律规定等方面均更倾向于认定为民事协议。当然,具体协议的性质还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若您对此类协议的性质判断存在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