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履行过程中的期限违约争议 能否适用执行程序审查处理-王肇逵律师|法行宝
2025-08-13 合同纠纷

民事调解书履行过程中的期限违约争议,一般不能直接适用执行程序审查处理,而应另案起诉。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 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界限:

    • 执行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强制执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其本质是一种强制权,执行依据内容应该是明确、具体的。
    • 审判程序则负责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通过审理和判决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在民事调解书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期限违约争议,本质上属于新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需要通过审判程序来解决,而不应直接在执行程序中审查处理。
  2. 实务中的两种观点及分析:

    • 一种观点认为,该争议属于民事调解书在履行中产生的新的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诉。这种观点强调了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界限,认为执行程序不应负责实体部分的审理。
    • 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允许当事人对调解书另诉,则另诉要审理调解书,会造成重复诉讼。然而,这种观点忽略了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不同功能,以及重复诉讼的严格定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同时满足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三个条件的,才构成重复起诉。申请执行人另诉请求的是违反调解书应当承担的违约金,与前诉的给付诉讼请求并不相同,因此不构成重复起诉。
  3. 执行程序审查违约责任的局限性:

    • 执行程序不负责实体部分的审理,对于是否存在违约、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等问题,需要经过实体审理才能确定。
    • 如果在执行中直接交由执行人员判断并强制执行违约责任,可能会造成执行权扩张,替代审判权,从而违反程序公正原则。
  4. 法律建议:

    • 如果当事人在履行民事调解书过程中产生新的违约责任争议,法院不宜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确定违约责任,而应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
    • 当事人在另案起诉时,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并明确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和计算方式。

综上所述,民事调解书履行过程中的期限违约争议,一般不能直接适用执行程序审查处理。如果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产生新的违约责任争议,应通过审判程序来解决。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