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工单位解除劳务派遣合同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贺晶晶律师|法行宝
2025-08-13 劳动纠纷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解除劳务派遣合同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通常存在附条件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以下结合具体案例及法律分析进行说明:

一、案例概述

李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至第三方某商业银行从事安保工作。期间,商业银行安排李某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但未依法支付加班费。李某以未支付加班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人力资源公司和商业银行连带支付加班费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二、法律分析

  1. 关于加班费及经济补偿的支付责任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支付加班费等义务。本案中,商业银行作为用工单位,未依法支付李某的加班费,应承担支付责任。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及第四十六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人力资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加班费,导致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任。
  2. 关于用工单位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 一种观点认为,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已将此前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双方互相连带变更为劳务派遣单位对用工单位的单方连带,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商业银行作为用工单位不需要就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另一种观点(仲裁委采纳的观点)认为,现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并未排除用工单位的连带义务,与修订前相较,修订后的内容系对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进行了限制性规定,即只有在用工单位过错致劳动者权益受损的情况下,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系因商业银行未依法履行支付加班费的义务,在解除劳动合同事项中,商业银行存在过错行为,因此应当就经济补偿承担连带责任。

三、深度思考与建议

  1. 用工单位附条件承担连带责任

    •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附条件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也有利于全面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符合公平原则。
    • 认定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时,应注意满足以下要件:一是用工单位存在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形;二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三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和用工单位的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 对用工单位的建议

    • 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用工过程中,应依法规范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过错行为导致承担连带责任。
    • 若发生劳动争议,用工单位应积极与劳务派遣单位沟通协商,共同承担责任,避免劳动者权益受损。
  3. 对劳动者的建议

    • 劳动者在劳务派遣用工过程中,应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发现权益受损,应及时与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沟通协商,或依法提起仲裁、诉讼等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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