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怎样认定-李焕稳律师|法行宝
2025-08-13 公司事务

挂靠行为的认定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因素的综合判断过程,尤其在建筑行业中,挂靠现象较为常见且明确被法律所禁止。以下将从挂靠行为的定义、合法性、认定标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挂靠行为的定义

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在建筑业中,特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其中,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而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如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行为的自然人)则为挂靠人。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将该行为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二者实际上系同一概念。

二、挂靠行为的合法性

《建筑法》已对挂靠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该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因此,挂靠行为是违法的。

三、挂靠行为的认定标准

在审判实践中,可以结合以下情形综合认定是否属于挂靠:

  1. 合同签订与名义使用:挂靠人通常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参与招投标、与发包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且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没有产权联系、没有劳动关系、没有财务管理关系。

  2. 人事管理:挂靠人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若有一人以上与被挂靠人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则可能构成挂靠。

  3. 经营方式:挂靠人承揽工程经营方式表现为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被挂靠人只收取管理费(包括为确保管理费收取为目的的出借账户),不参与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担工程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

  4. 工程款收付关系:被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实质上工程款收付关系,均是以“委托支付”、“代付”等其他名义进行工程款支付,或者仅是过账转付关系。

  5. 材料采购与租赁:施工合同约定由被挂靠人负责采购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施工机械设备,但实际并非由被挂靠人进行采购、租赁,或者被挂靠人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证据证明。

  6.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挂靠情形。

四、挂靠行为的法律后果

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及挂靠纠纷时,对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分包协议》或《内部承包协议》一般都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也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综上所述,挂靠行为的认定需综合考虑多个方面,且挂靠行为是违法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此带来的法律风险。在建筑行业中,提倡内部承包等合法经营方式,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