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以不动产抵押的,其享有的权利通常被称为别除权。
分析说明:
别除权是破产法中的特有概念,它指的是债权人因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享有法定特别优先权,而在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担保物权产生的,以民法中的财产担保制度为法律基础,是担保物权在破产法上的总称。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程序的限制。
对于以不动产抵押的债权人来说,在破产程序中,他们可以对抵押的不动产主张别除权,即在不经过破产财产变价、分配程序的情况下,直接对抵押物进行变现并优先受偿。这是由《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明确规定的。
特殊场景:
需要注意的是,别除权的行使并非没有限制。例如,在重整程序中,担保权的行使可能会受到暂停,除非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此外,如果抵押物与其他破产财产存在物理或经济上的不可分性,管理人可能主张整体处置,这时抵押权人需要与管理人进行沟通,并就变价方案提出建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结论补充说明:
总的来说,别除权是破产程序中以不动产抵押的债权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它保障了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时能够优先受偿。但同时,债权人也需要注意别除权行使的限制条件,以及与管理人、其他债权人的沟通协调,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