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新还旧如何认定-王慧欣律师|法行宝
2025-08-13 经济纠纷

借新还旧通常指贷款人对不能按时收回的贷款,为了掩盖信贷资产质量风险,以办理新贷款合同、偿还旧贷款合同形式,发放和收回贷款的操作。在司法实践中,借新还旧的认定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 “过桥贷”“以贷还贷”被认定为借新还旧:

    • 如果债务人先后有两笔借款,旧贷未还,新贷用于归还旧贷,且没有证据证明新贷的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新贷是用来归还旧贷的,那么这种情形通常会被认定为借新还旧。在此情况下,新贷的保证人可能不承担保证责任。
  2. 旧贷款偿还后又借出相同金额的新贷款不属于借新还旧:

    • 如果债务人在还清旧贷款后,再次向同一债权人借款,并且借款数额与旧贷款的借款数额相同,这并不构成借新还旧。因为此时旧贷款已经清偿,新贷款是独立的借贷行为。
  3. 到期债务转为借款的,属于借新还旧:

    •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将到期债务转为借款,通过签订新的借款合同来建立新债,消灭旧债。这种情形下,债务人在新借款合同订立后,有权要求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如果债务人放弃这一权利,在未实际收到借款的情况下就出具收到条,这通常会被视为借新还旧的行为。
  4. 贷款用于解付信用证系借新还旧:

    • 债务人通过借新贷用以偿付在信用证法律关系中所欠银行的融资垫款。虽然从形式上看,为解付信用证而贷款与为偿还旧贷而借新贷略有不同,但从法律关系的性质上看,二者均属于以新债偿还旧债的范畴。
  5. 贷款不用,等待到期扣划,构成实质借新还旧:

    • 借贷双方以某种名义签订借款合同,并据此取得保证人的保证,但实际目的是通过“贷款不用,等待扣划”的操作手法,将该笔借款归还已经实际发生、即将到期的债务。如果保证人对此不知情,应免除其担保责任。这种情形也被视为借新还旧。

在认定借新还旧时,不仅要查明客观上借款人有将新贷偿还旧贷的行为,而且还要查明主观上是否有借新还旧的共同意思表示或意思联络。如果存在款项根本没有贷出只是更换贷款凭证、借款人短时间内归还贷款、新贷款恰好是旧贷款本息相加之和且借款人又在较短的时间内归还旧贷款等情形,可以推定存在借新还旧的意识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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