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最后并非必须有“此致”。但在实际写作中,为了格式的规范性和礼貌性,通常会在申请书的结尾部分使用“此致”来引出受送的人民法院名称。然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并不是必须的要素,关键在于申请书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且符合法律规定。
具体来说,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应当包含以下几个关键部分: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应写明其全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案由及请求事项:明确写明申请人因何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具体阐述请求事项,即请求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或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等。
事实与理由:结合案件事实,详细阐述申请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理由,包括本案不应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具体事实和法律依据。
致送人民法院名称:虽然“此致”不是必须的,但申请书的结尾部分应明确写出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称。
申请人签名及日期:申请人应在申请书末尾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提交申请的日期。
综上所述,虽然“此致”在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中并非必须,但为了保持格式的规范性和礼貌性,建议在实际写作中加以使用。同时,应确保申请书的内容完整、准确且符合法律规定,以充分行使管辖异议权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