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书是以送达为准吗-安金龙律师|法行宝
2025-08-11 合同纠纷

告知书是以送达为准的。关于告知书的送达,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和多种送达方式。

  1. 送达方式:告知书的送达方式主要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六种。其中,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是较为常见的方式。

    • 直接送达: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 留置送达:如果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后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 邮寄送达: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 公告送达: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可以采用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一定期限(如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2. 送达的效力:告知书一旦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受送达人应当按照告知书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或行使相应的权利。如果受送达人未按照告知书的要求行事,可能会面临法律后果。

  3. 特殊情况的送达:在特殊情况下,如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还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这种送达方式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综上所述,告知书是以送达为准的,且送达方式多样,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收到告知书后,受送达人应当认真对待并按照要求行事。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