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治安案件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申请调解的。具体来说:
可以调解的情形:
-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 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 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 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不可以调解的情形:
- 雇凶伤害他人的;
- 结伙斗殴的;
- 寻衅滋事的;
- 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
- 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
调解的程序与效力:
- 调解处理案件,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
- 调解一般为一次,对一次调解不成,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的,可以再次调解,并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 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履行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调解机关名称、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在场人员的基本情况,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内容。
综上所述,行政治安案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申请调解的,但也有一些情形是不适用调解的。如果您具体遇到了相关情况,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给出更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