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治安管理处罚案件:这类案件涉及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所作的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纳税争议案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样,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也应当先缴纳税款,然后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伤保险案件:在工伤保险领域,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工伤认定结论、单位缴费费率、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对价格违法的处罚: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对地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审计署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审计署申请复议。
以上列举的案件类型,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均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是法律对特定类型案件设定的特殊救济程序,旨在通过行政复议这一前置程序,促进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提高行政效率,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专业、高效的争议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