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再进行行政诉讼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自然资源权益争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收争议: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才能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海关纳税争议:根据《海关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义务人与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先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伤保险案件:在某些工伤保险争议中,如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或者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等,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对价格违法的处罚: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不服:对地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审计署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审计署申请复议。
这些特定类型的争议或决定,由于具有特定的法律程序和利益平衡要求,因此法律规定了行政复议前置的程序。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当事人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