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易制毒许可证或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会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具体来说:
行政处罚: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与整顿: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予以没收。若逾期不改正,还将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吊销许可证:若逾期整顿不合格,行政主管部门将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严格性,旨在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非法使用或流转。因此,建议持有易制毒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单位或个人,务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将许可证或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以免面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