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挂靠人能拒绝开发票吗-王慧欣律师|法行宝
2025-08-09 经济纠纷

被挂靠人不能简单地拒绝或同意开发票,因为这涉及到税务合规和法律风险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9号公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复函,挂靠经营下的开票规则关键在于业务实质和操作方式,特别是“谁的名义”进行经营。

首先,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服务,即合同签订方、业务对外名义主体、服务/商品的实际提供责任方都是被挂靠方,那么被挂靠方作为法定的纳税人,向实际购买方(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合法的,不属于虚开。这种情况下,发票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额。

然而,如果挂靠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服务,被挂靠方仅仅出借资质,与该项具体业务无关,那么被挂靠方为该项业务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不合法的,属于“为他人(挂靠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甚至可能构成犯罪。此时,受票方取得的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如已抵扣需做转出,并可能面临处罚。

因此,被挂靠人在考虑是否为挂靠方开发票时,必须仔细审查业务实质和操作方式,确保符合税务合规要求。如果业务并非以被挂靠方的名义进行,或者存在其他不合规情况,被挂靠人应坚决拒绝开发票要求,以避免涉及法律风险。

总之,被挂靠人不能随意开发票,而应根据业务实质和操作方式来判断是否合法。在挂靠经营中,务必坚守“业务真实、主体一致”原则,完善内控,规范操作,以确保税务合规和降低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