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整体涨薪时未给处于产假期间的女职工调整工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首先,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这意味着,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其工资待遇应当得到保障,不得因产假而有所降低。
其次,虽然产假期间女职工并未实际到岗工作,但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这里提到的“产假前工资”应当理解为女职工休产假前的正常工资待遇,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当用人单位整体涨薪时,这实际上是对所有在职员工工资待遇的一种普遍提升。处于产假期间的女职工,虽然因生育而暂时离岗,但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且其工资待遇应当得到与在岗员工同等的保障。因此,用人单位在整体涨薪时,也应当将产假期间的女职工纳入涨薪范围,按照涨薪后的标准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或生育津贴。
如果用人单位未给处于产假期间的女职工调整工资,这实际上构成了对女职工工资待遇的降低,违反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女职工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并要求按照涨薪后的标准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或生育津贴。如果用人单位拒绝调整,女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者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在整体涨薪时未给处于产假期间的女职工调整工资是违法的,女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涨薪后的标准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或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