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竞价只有两家报价有效吗-封建国律师|法行宝
2025-08-09 公司事务

公开竞价(通常指的是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中,只有两家报价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具体的采购法规、政策以及采购文件的规定。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一般规定

  1. 竞争性磋商:

    •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 但在特定情况下,如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2. 竞争性谈判:

    •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竞争性谈判采购中,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同样不得少于3家。

二、特殊情况

  • 对于某些特殊项目,如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或者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可能允许在只有两家供应商的情况下进行竞争性谈判。
  • 在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中,如果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且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三、结论

  • 因此,公开竞价中只有两家报价是否有效,并不能一概而论。如果采购项目属于上述提到的特殊情况或特定项目类型,并且符合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那么两家报价可能是有效的。
  • 但如果采购项目不属于这些特殊情况,或者相关法规、政策有明确要求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那么只有两家报价将不符合规定,采购活动可能需要终止或重新开展。

四、建议

  • 在进行公开竞价前,建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充分了解市场情况,进行必要的市场调研。
  • 如果预计有效响应的供应商数量可能不足3家,应考虑选择其他合适的采购方式,如公开招标后转竞争性谈判等。
  • 同时,应确保采购文件、公告等文件的编制符合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避免因规定不明确或违反规定而导致采购活动无效或引发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