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递交原出具单位并不视为没有申请,但这种做法可能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流程,从而影响申请的受理和审查。
首先,我们要明确行政复议的基本流程。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并要求其作出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在这个过程中,复议申请应当提交给具有复议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而不是原出具单位。
如果复议申请递交给了原出具单位:
正确的复议申请方式:
法律后果:
因此,为了确保复议申请的有效性和及时性,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复议的受理流程和要求提交申请,避免将申请递交给原出具单位或其他不具有复议管辖权的机构。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作为一名专业律师,将竭诚为您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