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立案之前,不可以说传唤当事人做笔录就是投案自首。下面我来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我们要明确“立案”和“投案自首”的法律含义。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环节,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而投案自首,则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其犯罪行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司法机关尚未对其传讯、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以及正被追捕、通缉期间,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接下来,我们分析“传唤当事人做笔录”这一行为。传唤是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传唤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案接受讯问的法律措施。做笔录则是记录讯问过程和内容的一种方式。传唤并不等同于强制措施,也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司法机关掌控。
现在,我们来看没立案之前传唤当事人做笔录是否可以说成是投案自首。投案自首强调的是犯罪嫌疑人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即在其犯罪行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尚未受到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传唤当事人做笔录,是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是司法机关的主动行为,而非犯罪嫌疑人的主动投案。因此,在没立案之前,传唤当事人做笔录并不能被视为投案自首。
综上所述,没立案之前,不可以说传唤当事人做笔录就是投案自首。如果当事人有投案自首的意愿,应该在其犯罪行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尚未受到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