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不能与物业公司直接签订物业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居委会或社区无权在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是集体合同,其签订主体和程序都由法律明确规定。
具体来说,《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指出,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这意味着,只有经过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才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资格。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
此外,如果物业合同到期未续签,是否能要求收取物业费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而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可以继续收取物业费。然而,如果双方解除了物业服务合同,则物业公司不能再收取物业费。
总之,社区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应当基于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决策来建立和维护。任何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的私下签约行为都是不合法的,也无法有效保障业主和物业公司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