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股受贿数额及孳息认定案例-陈晓辉律师|法行宝
2025-08-08 公司事务

关于干股受贿数额及孳息认定的案例,我可以为你提供以下详细分析:

结论前置

在干股型受贿案例中,受贿数额与受贿孳息的认定是关键问题。通常,干股本金被认定为受贿数额,而后续收益(即孳息)则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案例分析

案例一

案情概述:

2002年,A市市委常委、秘书长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为李某实际控制的B医药有限公司在贷款审批、土地买卖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李某送的B公司20%的干股,价值78万元,登记在王某妻子刘某名下。2017年B公司被外地一家上市公司收购后,刘某名下的股权也相应转让给了该上市公司。2002年至2017年,刘某通过该20%干股获得收益共计7000万元(含每年分红及股权转让所得)。

分歧意见与评析:

  1.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将7000万元和78万元都计入受贿犯罪数额,但这可能导致刑罚与受贿犯罪的实际收益差距太大,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相悖。

  2. 第二种观点认为7000万元实质是以红利之名再行贿赂之实,但这一观点忽略了股权转让登记的法律效力。

  3.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在7000万元中扣除按照持股比例应分的红利,剩余部分和干股计入受贿数额,但这涉及对受贿孳息的重复评价问题。

评析意见:

  •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股份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
  • 将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与后续收益一并计入受贿数额有重复评价嫌疑。
  • 股权已经转让和股权未实际转让应区别对待,已转让的股权具有实际价值,后续收益为孳息;未转让的干股则可能将红利计入受贿数额。

处理建议

  • 王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为78万元,受贿孳息为7000万元。
  • 受贿孳息应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收缴,并随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法律背景与依据

  •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干股受贿中受贿数额与受贿孳息的认定标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应否计入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问题的批复》:规定了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不计入犯罪数额的原则。

总结与建议

在干股型受贿案例中,正确区分受贿数额与受贿孳息是关键。对于已进行股权转让登记的干股,应将股份价值认定为受贿数额,后续收益作为受贿孳息处理。这一原则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如果你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