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产可破的案件管理人报酬”这一问题,确实是一个在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难题。以下是对该问题的全面分析:
一、核心结论
在无产可破的案件中,管理人的报酬往往因不存在计酬基数而难以计算,或无法获得基本报酬。为解决这一难题,我国部分地方法院已进行积极探索,如深圳中院创立的管理人援助资金制度。
二、管理人报酬的概念和依据
《企业破产法》在我国首次引入了管理人制度,这是与国际破产制度接轨的重要一步。管理人报酬的确定通常基于债务人财产价值,财产价值越多,管理人报酬可能越多;反之,则可能越低甚至无法获得报酬。
三、国外立法比较
国外立法在无产可破案件中管理人报酬的处理上,也面临相似问题。一些国家如德国、美国规定了报酬的下限,但实际操作中这些下限往往只是象征性的,难以真正保障管理人的利益。有的国家则采取设置官方管理人的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
四、我国现行规定下的困境
在我国,管理人报酬根据《报酬规定》确定,数额依据债务人最终向债权人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然而,在债务人无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的情况下,管理人往往无法获得报酬,这严重影响了管理人工作的积极性和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五、解决困境的方案选择
针对这一困境,理论界与实务界提出了多种解决方案:
“高低搭配”(交叉补贴):即管理人搭配参与有大额财产的企业破产案件和无财产或仅有少量财产的企业破产案件,以使管理人报酬的总量平衡。但这一方案改变了随机指定管理人的方式,与现行规定不符。
设定公共破产管理人:专司人不敷出的企业破产案件的管理工作。但这一方案涉及国家财政等问题,目前尚不具备可操作性。
设置破产费用基金或管理人报酬基金:基金来源于政府专项拨款、企业预先缴纳、特殊税收设置或法院收取的破产案件受理费补贴等。这一方案具有较强的现实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但同样涉及财政和税收问题。
由各方利害关系人垫款:包括国家作为利害关系人时的垫款。但这一方案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困难。
综合比较各方案,建立管理人报酬援助资金制度被认为是目前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方案。该制度通过财政拨款和提取管理人报酬等方式组成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补偿因非管理人自身原因导致的管理人报酬不足。
六、建立管理人报酬援助资金制度的意义
有利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保障管理人报酬,提高管理人工作积极性,确保破产程序顺利完成。
有助于保障管理人效益,保护债权人利益:管理人能够保持工作积极性,充分利用法律手段追收财产,提高债权人受偿率。
有利于推动管理人职业化健康发展:为管理人的职业化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报酬机制,吸引更多专业人才从事管理人工作。
综上所述,无产可破的案件管理人报酬问题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议题。通过建立管理人报酬援助资金制度,我们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难题,保障管理人权益,促进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并推动管理人职业的健康发展。如果您有进一步的问题或需要具体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