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真实信息,如果采取夸大、截取、拼凑等手段来错误引导公众,使公众产生了误解,仍然会构成商业诋毁。具体分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由此可知,商业诋毁的信息包括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
虚假信息:指内容不真实的信息,即相关信息是无中生有、恶意杜撰而来的,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
误导性信息:指信息的内容虽然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但是经营者对事实进行片面地、选择性地、误导性地宣传,使相关公众对相关事实产生了误解。也就是说,即使所传播的信息具有事实基础,但若在传播过程中采取不当手段错误引导公众,并产生误解,仍然会构成商业诋毁。同时,经营者单方面的判断,并不属于事实基础,所谓事实基础,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支撑。
例如,在“无锡海斯凯尔医学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回波医疗器械技术有限公司等商业诋毁纠纷案”中,涉案视频将用于检测人体肝脏的仪器对着空气进行测量,并出现不合理的检测结果。视频及其标题对测量数值作了引人误解的片面陈述,属于对事实的曲解,足以误导相关公众对仪器质量的认知,并对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产生负面影响,被法院认定为构成商业诋毁。
综上所述,发布信息时,应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避免使用夸大、截取、拼凑等误导性手段,以免构成商业诋毁。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