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哪些情况不能调解-李剑敏律师|法行宝
2025-08-07 行政纠纷

在人民调解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情况是不能进行调解的。以下是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为您详细梳理的不能调解的情形:

  1.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 这些程序旨在快速解决特定类型的纠纷,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等,或者处理如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因被盗、遗失或灭失而申请的公示催告等事宜。它们不具备调解的基础,因为不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明确,无法进行双方协商。
  2. 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 这类案件涉及社会基本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确认、赡养、抚养等身份关系的成立、变更或消灭,需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和认定,不能由当事人随意协商确定。因此,这类案件也不适用调解。
  3. 执行程序中的案件:

    • 执行程序主要是强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如法院的判决、裁定等。在执行过程中,主要任务是按照法律文书的内容进行履行和执行,不存在调解的空间。
  4.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 这类案件涉及广泛的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如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确保法律的公正和权威,这类案件通常不适用调解。
  5. 刑事案件:

    • 刑事案件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涉及国家法律的严格执行和公共利益的维护。因此,刑事案件不允许调解,而应由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判。
  6. 其他依法律规定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

    • 除上述情形外,还有其他一些依法律规定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例如,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因为合同无效与否需依据法律判定,而非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对于这类案件,法院应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判。

综上所述,人民调解中不能调解的情形主要包括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执行程序中的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刑事案件以及其他依法律规定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如果您在具体案件中遇到调解问题,可以随时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针对性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