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电工程不属于专属管辖。具体来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该规定明确指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管辖。按照这一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弱电工程作为建设工程的一种,同样适用这一规定。因此,在弱电工程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选择向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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