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可以约定财务负责人由股东委派。
《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财务负责人必须由谁委派或任命,而是留给了公司自治的空间。因此,在公司章程中,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需要,约定财务负责人由股东委派。
具体来说,如果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了财务负责人由股东委派,那么股东就有权按照章程的约定,选派合适的人选担任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这种约定体现了公司股东的自治权,也符合《公司法》对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尊重。
当然,除了股东委派外,公司章程也可以约定其他方式产生财务负责人,如由董事会聘任、由总经理提名等。这取决于公司股东对于公司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的具体需求和考量。
总之,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财务负责人由股东委派是合法的,也是可行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约定应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需要,并且不得违反《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