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哪一条说两年不种可以收回”的问题,我可以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针对国有建设用地,若连续两年未开发,政府确实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这一规定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已批准的建设用地在两年内未被使用,或连续两年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同时,该法条也适用于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后的情况,若满一年未动工建设,可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同样可无偿收回。
另外,对于承包经营的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也有明确规定:“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这意味着,对于基本农田的保护更为严格,连续两年弃耕抛荒即可能面临被收回的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政府是否会收回土地使用权还需考虑多种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不可抗力、政府行为等免责事由。因此,对于土地使用者而言,应严格遵守土地出让合同和开发期限,避免土地闲置,以免面临被收回的风险。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是关于两年不种可以收回土地的相关规定。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告诉我。